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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 !你知道嗎 ?


當樂透(或發票)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 20%的稅,如果可得 4000元,須扣800 元的稅,實領 3200元 !
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,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,卻只扣400元的稅, WHY??


他表示,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, "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" ,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,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, 4000-2000=2000... 為所得淨額, 2000*20%=400...為稅 !!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...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,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,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,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,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!
更何況法條中明寫 ''...准予減除 '' ,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( 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),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,因為並不是寫 "...應予減除 "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,那只好自己負責了!!

請大家用力宣傳,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,別鑽法律漏洞 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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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月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6) 人氣()